一名女子怀孕3个月查出艾滋病毒后坚持生子的故事。2007年11月27日,但是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却显得异常繁忙。来自广东珠海某地的一名27岁女子,由于一天的奔波,原本打算第二天手术,却在这个时候产生剧烈宫缩,出现临产迹象。她被匆匆送到一个简陋的手术室。手术室已有十年历史,专门给“艾滋妈妈”提供剖宫产。这名年轻漂亮的妈妈叫贾雯雯。她是记者一个特殊的网友,早在几个月前,记者就历经辗转联系上了她,但是出于对记者这个职业的警惕,
她一直要求记者用短信联系,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后,才开始在网上聊天,甚至让记者加了她丈夫的QQ。当她到达广州,到了临产前的阵痛,她才拿起电话,记者才第一次听见她的声音。获知她当晚必须手术,记者立即赶往医院。28日傍晚,她告诉我,她和孩子已经平安回到家了,刚刚体验到做妈妈的幸福,却暗藏着隐隐的担忧。
据来自官方的消息,中国于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感染病例。在1985年至2000年底的15年间,中国累计报告的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880例和496例,而 2001年和2002年两年合计报告的艾滋病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1742例和716例,2002年全年报告艾滋病病例数比2001年增长44%。截至2006年10月31日,全国历年累计报告艾滋病183733例。艾滋病正越来越成为了中国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这个已经是一个不小的群体,也许他们感染艾滋病的原因林林总总,甚至他们有个别人是因为不道德感染的。但是他们首先是一个病人,只不过是感染了一种特殊病毒的病人而已。他们有着与正常人的思想与需求。但他们只能过着孤独的生活,没有关爱,没有祝福,只有病魔的摧残和折磨。在社会上,艾滋病人也是一个弱势群体,而且是弱势中的弱势。我们应该用一种宽容、仁爱去关心他们。相反,如果把他们孤立到社会的对立面,他们有可能成为社会的巨大隐患。
即使他们有错,在法律的意义上,他们与正常人一样,只要没有被法律剥夺一个公民所拥有的权利,那么他就完全可以与我们一样行使自己的“结婚生子”的合法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患有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病种”的人才不能结婚,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不是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病种。卫生部2002年印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规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笔者查阅了《母婴保健法》等有关资料,并没有看到有明文禁止艾滋病人生子的条文,国务院2006年公布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还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只要双方愿意并保证采取防止对方被传染的相应措施,没有理由不让他们结婚生子。退一不说,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哪怕他们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也无法禁止他们的行为。
来自医学研究的结果表明,只要采取正常的防范措施,结婚并不是使艾滋病蔓延的途径,如果夫妻间接受了医学咨询,按照医生指导的安全措施执行的话,夫妻传染艾滋的可能性极低,最为保守的估计可以降低90%以上,传染性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有关医学专家称如果他们想生孩子,只要是在医生严格监控下坚持用药,孩子被感染的可能性也很小。不过这种技术水平目前国内还达不到,所以我国虽然没有禁止艾滋病患者生子,但也不提倡他们这么做。
当然艾滋病人也有法定的义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只要做到了以上的法定义务,就不能阻止其结婚生子。
濮存曦说的那样:艾滋病其实并不可怕,它不会让人与人的世界变得冷漠,它也不会让生命白白葬送。
编辑:菩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