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7日从省监察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四川省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行政效能,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了《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行政效能问责试行规定》,从而明确了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效能问责范围、效能问责方式与适用、效能问责的权限与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
省监察厅负责人介绍说,从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除行政机关外,还有大量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因此《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据介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违反行政效能有关规定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机关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明确效能问责范围 突出行政效能
为使效能问责工作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规定》第四条专门制定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需要被问责的具体条款。
这些具体条款包括,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动迟缓,讲条件、打折扣;执行走样,落实不力的。在过渡性安置工作中,未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安置方案的制定或实施存在明显疏漏,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社会秩序混乱、群众基本生活无保障等问题的。在调查评估、鉴定、统计等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及时准确提出调查评估、鉴定结论或者统计数据影响工作的。在制定、实施规划中,违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时间限制或法定技术规范;或者出现重大遗漏或失误的。在组织实施规划方案中,不服从统筹安排,自行其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在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中,滞拨、滞留;决策不当,导致使用效益低下;肆意挥霍;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分配、发放中出现重大遗漏;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在群众工作中,不按规定征求、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不及时、有效处理群众诉求;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蛮横对待群众的。在监督检查中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对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及时有效处置;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违反机关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规定;推诿扯皮,牵头部门不牵头、配合部门不配合;应当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对下级的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处置;工作岗位无人值守,在岗不履职、不作为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将被重处
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规定》第五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诫勉、限期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
负责人还介绍说,这些责任追究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关于实施问责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和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有关部门将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执行。
突出灾后重建的行政效能建设
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内容非常多。《规定》参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对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制定实施规划、组织实施等四个阶段,以及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政令畅通、群众工作、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等五个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再加上第十项的概括性规定,基本上涵盖了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工作。
据介绍,《规定》针对效能建设,围绕效率、效益、效果三个方面明确了问责的具体情形。首先是突出效率。主要是强调工作速度,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不能因为一个人、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的工作进度跟不上,影响了整个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整体进度。其次是突出效益。主要是强调工作质量,不仅要按时完成任务,还要按质量完成任务。最后是强调突出效果。“工作做了还要有效果,尤其是社会效果,要得到群众的公认”,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编辑:小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