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四川省在近日出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中规定,灾区企业每招一人每年减扣4800元营业税。
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 《意见》规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元。《意见》还调整了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意见》还规定,对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五至九成”的减征标准,省政府授权给各灾区县(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零就业家庭保证1人就业 据了解,四川还出台了一系列就业援助政策,将地震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优先安排灾区劳动者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对灾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鼓励灾区毕业生在当地或异地从事基层工作。
在失业救助方面,《意见》提出受灾企业可在1至3年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因灾停产、歇业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职工
培训补助,并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创业补助。
优先启动应急项目重建 《意见》规定,在财政政策上,将整合省直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意见》还规定,将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汶川、北川、青川、绵竹、什邡、都江堰等18个县(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运输帐篷、活动板房的车辆以及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的救灾物资车辆,经乡镇以上政府统一组织运输临时转移安置和集体返乡受灾群众的客车,凭救灾物资调拨单和运管部门开具的派车单可免缴通行费。对环境检测收费减半收取,免收重灾区营运旅游汽车客运附加费。
编辑:小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