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悉,武汉市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武财社2008——351号),明确本市居民手足口病报销细则。
报销对象
凡经区属中心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武汉市手足口病患儿,实行医疗费用(包含前期门诊费用)全额报销。
报销渠道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手足口病患儿,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或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负担部分,由基金报销。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手足口病患儿,属个人自付费用,分别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储备金”和新农合“风险基金”中报销。
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手足口病患儿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儿户籍所在地的区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报销程序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手足口病患儿,户籍属中心城区的,到市医保中心报销;户籍属远城区的,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销。
参加新农合的手足口病患儿,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
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手足口病患儿,到户籍所在地的卫生部门指定区级卫生机构报销。
以上情况均指“351号文”发文前确诊已经出院的手足口病患者。
“351号文”发文后确诊且在院的手足口病患者,在区属医院就医,由该医院先行垫付;在市属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的,也由医院先行垫付。在市属及以上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由患儿家长先行垫付,出院后到户籍所在地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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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