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一 建专项资金 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二 减免收费 为企业和群众“减负”
三 设立投资基金 扶持灾后重建产业
四 加强市场要素供给 增强重建“后劲”
五 对口支援 优先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六 强化就业援助 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
七 实施失业救助 完善社会保障措施
八 加强粮食行政执法 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九 凡可办可不办的项目不办或缓办
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属及以下国有旅游景区(点)门票费按现行价格对旅行社组团实行下浮50%的优惠……昨日,市政府召开新闻例会,对外通报了我市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意见》主要由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扶持产业发展、加强市场要素供给、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就业援助、完善社会保障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其他措施九个部分组成。《意见》支持范围覆盖灾后重建和重振经济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这些具体意见除已明确了执行期限的外,都将执行至2011年6月30日止。
1、建专项资金
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根据《意见》,我市将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省财政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补助;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或信托资金等。市级财政性资金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中筹集50亿元,其中,2008年10亿元,2009年20亿元,2010年20亿元。
2、减免收费
为企业和群众“减负”
我市将从停止执行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财税优惠、延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部分年检项目等八个方面,来尽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对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价格调节基金,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在原1%。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免20%征收,其他区(市)县减半征收;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市级分成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级分成的育林基金全额返还有关区(市)县,由有关区(市)县全额返还给企业和群众。
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全市免收居住证IC卡工本费、新购住房的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导游证IC卡工本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林权证证书工本费。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个体、广告经营单位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机监理费,农机服务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教师、医生、护士资格考试费,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实施财税优惠
在我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购买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在个人所得税优惠方面,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此外,对全市星级饭店、旅行社、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汽车公司、重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3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1
编辑:小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