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口支援 优先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意见》规定,对受损的公共服务设施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可采取先租后建的方式过渡,所需租金由市和所在区(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另外,统筹引导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市灾后重建统一规划,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基层政权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非经营性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重建,所需资金在中央、省给予的项目投资补助基础上,按受灾程度
由市和区(市)县筹集配套;对经营性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重建,按照“市场化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主要由市和区(市)县通过整合政府资源的方式配置,多渠道筹集资金,财政适当配套。
6、强化就业援助 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
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因灾失去生产资料及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意见》规定,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及援助对象。抗震救灾涉及的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等相关工作均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援助对象包括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受灾群众、因灾返乡农民工及全市因灾造成的企业下岗、失业职工。
《意见》还规定,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企业及参与重建的企业吸纳当地就业困难援助对象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按月享受,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规定标准执行。对从事灵活就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7、实施失业救助 完善社会保障措施
我市将实施失业救助。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不裁员的,可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参加了失业保险,灾后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的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职业培训补贴。
此外,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加强粮食行政执法 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意见》规定,充实市县两级粮食储备规模,增加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市场供应;对应急安排已出库的市级储备粮油,要及时补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安排进度,做好适时动用市级储备粮食的预案,确保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困难群众的粮食供应。《意见》还规定,全力确保救灾粮定点加工企业生产,积极支持粮食收储、加工、经营企业从市外调运粮食,保证市场货源充足。进一步完善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保障我市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9、凡可办可不办的项目不办或缓办
我市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适时调整市级部门经常性预算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凡可办可不办的项目不办或缓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在2008年年初预算的基础上调减10%,对已压缩的行政公用经费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不得作为基数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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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