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下个月1日起,实施五年的广州医保制度将迎来首次重大改革:外来工、个体户将全部纳入医保范围;住院起付标准降低;门诊慢性病纳入支付范围;取消个人医疗账户“基础金”等等。
昨天下午,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新闻媒体公布经张广宁市长签发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1 扩大城镇
基本医保
覆盖范围
原《办法》只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新《办法》在本市现行医保政策的基础上,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未成年人、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老人、农转居人员等尚未纳入医保范围的群体,作出了妥善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并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了“用人单位”范围。
解读:外来从业人员医保政策有望年内出台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崔仁泉表示,调整后,将实现本市所有城镇人员和在本市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目标。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个体经济组织雇主及其雇工,以及达到规定年龄范围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而记者也从市劳保局获悉,按照“低缴费、广覆盖、保当期”原则,市劳保局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扩大外来从业人员参保覆盖面,使此类人群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据预测,外来从业人员医保政策有望在年内出台,明年上半年组织实施。
2 调整起付标准
减轻个人负担
原《办法》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级医院4%、二级医院6%、三级医院10%的比例计算的。自本市医保制度实施以来,因起付金额逐年上升太快(如按上年度社平工资计算,至2008年7月1日后,标准达到:一级医院1607元,二级医院2411元,三级医院4018元)。
新《办法》将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调整为500元、二级医院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院调整为2000元(退休人员按此标准的70%计算);将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调整为: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按在职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确定,每一社保年度只计算一次;设置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的标准(500元)执行;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均取消起付标准。
解读: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冻结”等于“减负”
对此,不少市民感到困惑,目前广州医保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不早就是2000元吗,是不是还可以再降?有关负责人解释,按原办法,广州医保起付标准是按照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广州社平工资年年提高,起付标准也就会跟着提高。而近年来,为了减轻参保人负担,广州医保的实际起付标准并没有提高,而是“冻结”了。这次《办法》实际上是将这种“冻结”的办法予以明确,即不再采用按社平工资的比例确定起付标准,而是采用绝对数来确实。因此,广州医保现行的实际起付标准没有变化,新《办法》的意义在于从制度上给参保人的起付标准“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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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云生